单位招聘莫侵犯求职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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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招聘条件担责

「案例」一家从事有毒有害化工用品生产的公司,招聘时担心无人应聘,于是在招聘广告中没有说明应聘者从事的工种。怀孕不久的乔琳(化名)应聘后,得知工作的环境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二硫化碳等,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公司在招聘时未说明而要求赔偿前来应聘的差旅费用等。公司以乔琳并未成为其员工为由拒绝。

「释法」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乔琳的请求。

我国《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本案中的工作环境明显与之吻合,乔琳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而乔琳的损失正是基于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所造成。

掩盖真实情况担责

「案例」为招聘一名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又担心应聘者不愿到其偏远的分厂工作,一家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对“到分厂工作”进行了隐瞒。饶靓(化名)在百余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否则须赔偿公司用于该次招聘的3万元费用及其他损失。一个月后,饶靓接到到分厂工作的通知,当即予以拒绝并提出辞职。公司却以饶靓必须赔偿损失相威胁。

「释法」饶靓不仅不必赔偿,反而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一方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另一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公司从发布广告到签订劳动合同,均对真正的工作地点加以掩盖,而饶靓正是因为被骗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显当属其列。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意解除合同担责

「案例」一家公司在招聘区域销售经理的广告中称“不分籍贯、年龄和性别,有志从事销售工作者均可报名。 ”尚蓉(化名)应聘录用后,被安排到西部一少数民族地区负责区域销售,由于不熟悉当地风土人情,2个月下来业绩平平。公司表示不满,以尚蓉“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释法」公司不得解除与尚蓉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更多的是指由于劳动者主观上不积极、基于懈怠而不能较好地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包括“能为而不为”等情形。而尚蓉的“业绩平平”是由于不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并非出于主观因素,更何况公司招聘时也没有以本地人或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为要件,公司解除之前亦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程序。

恶意泄露隐私担责

「案例」按照要求,童茜(化名)应聘时提供了自己的详细信息。面试过程中,童茜通过观察和了解,对招聘公司的前景产生怀疑,继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出于报复,公司以拒绝录用的公告形式,在网上公布了童茜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个人爱好等信息,导致童茜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及短信等,且使其他用人单位对其诚信产生怀疑。

「释法」公司的做法明显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包括公民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权利,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本案中,童茜的家庭住址、个人爱好等无疑属其个人隐私,公司未经童茜许可,也未经政法机关出于追究违法犯罪的授权,仅仅为了报复而在网上恶意泄露,客观上造成对童茜的骚扰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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